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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3-06-13 17:23  

第一章 国家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中职学生中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勤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

4、在校期间学习勤奋,积极上进,上一学年综合考核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综合考核成绩=考试科平均成绩×0.5+考查科平成绩×0.3+德育成绩×0.2)[考查科平均成绩=(优科目数×95+良科目数×80+及格科目数×60)/考查科目数],且上一学年补考科目不超过2门。如各班级因综合考核成绩的限制而使国家助学金名额用不完时,可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经请示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降低综合考核成绩的要求。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沉迷游戏等生活不俭朴的行为。

第五条各班要成立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各班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由班主任、班干部和两名非干部学生组成,班主任任组长。根据回避原则,被认定为贫困生的学生,不能进入班级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班级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月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具有我校正式中职学籍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下列其中一项奖学金或助学金:1、校级奖学金;4、校级助学金。

第八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贫困证明。

第九条各班级上报国家助学金评定结果的材料包括:

1、获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

2、各获资助学生的申请及申请表;

3、各获资助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单(加盖教务科公章);

4、各获资助学生的贫困证明。各分院上报的评定材料(含学生自己所申报的材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上报的材料必须属实;计算学生的综合考核成绩时,有小数点的,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条每年9月份,我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名额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名额按照各班级中职学生在全院中职生的比例分配到各班级,各班级接到名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监督电话须包括学校资助中心及校监察室电话)及评审材料报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各班级上报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并经学生科审核无异议的名单及材料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学生资助中心将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研究确定的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张榜或上网等方式予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中心将于10月31日前将评定结果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我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省教育行政部门下拨资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打在学生的银行账卡上。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出现其行为不符合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时,停发国家助学金,未发放的资金,由该生所在班级重新评给其他次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出现退学、休学,从退学、休学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未发放的资金,由该生所在班级重新评给其他次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发生身亡事故,从发生身亡故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未发放的资金,由所在班级重新评给其他次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毕业班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已顶岗实训且欠学校费用或在学校申请有助学贷款,从顶岗实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未发放的资金,用于折抵该生所欠学校费用或归还该生贷款;如未在学校申请有助学贷款,且折抵所欠学校费用后还有剩余的,发给该生。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严禁将所得资金用于非助学活动,否则从下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我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校级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帮助我校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学生中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勤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我校校级助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第四条校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85分以上。

4、在校期间学习勤奋,积极上进,上一学年综合考核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综合考核成绩=考试科平均成绩×0.5+考查科平成绩×0.3+德育成绩×0.2)[考查科平均成绩=(优科目数×95+良科目数×80+及格科目数×60)/考查科目数],且上一学年补考科目不超过3门。如各班级因综合考核成绩的限制而使院级助学金名额用不完时,可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经请示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降低综合考核成绩的要求。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沉迷游戏等生活不俭朴的行为。

第五条各各班要成立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校级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由校领导(含校团总支书记和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班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由班主任、班团干部和两名非干部学生组成,辅导员任组长。根据回避原则,被认定为贫困生的学生,不能进入班级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

第六条校级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班级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校级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校级助学金按学年申请、评审,按月发放,如获资助学生欠有学校费用的,先折抵所欠费用,剩余部分再发给本人。

同一学年内,申请校级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下列其中一项奖学金或助学金:1、国家奖学金;2、校级奖学金。

第八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校级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省化工学校校级助学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贫困证明。

第九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名额分配到各班级,各班级接到名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监督电话须包括学校资助中心及校监察室电话)及评审材料报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各班级上报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并经学生科审核无异的名单及材料报校领导集体研究,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张榜或上网的方式予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决定获资助的学生名单。

第十条各班级上报院级助学金评定结果的材料包括:

1、获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

2、各获资助学生的申请及申请表;

3、获资助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加盖教务科公章);

4、各获资助学生的贫困证明。各班级上报的评定材料(含学生自己所申报的材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上报的材料必须属实;计算学生的综合考核成绩时,有小数的,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一条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年每月10日前,将校级助学金发给受资助学生。

第十二条获得校级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出现其行为不符合院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时,停发校级助学金,未发放的资金,由该生所在分院重新评给其他次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获得校级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出现退学、休学,从退学、休学之日起,停发院级助学金;未发放的资金,由该生所在分院重新评给其他次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获得校级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发生身亡事故,从发生身亡故之日起,停发校级助学金;未发放的资金,由该生所在班级重新评给其他次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获得校级助学金资助的毕业班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已顶岗实训,从顶岗实训的下个月起,停发校级助学金,未发放的资金由该生所在班级重新评给其他次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获得校级助学金资助的学生,严禁将所得资金用于非助学活动,否则,从下个月起,停发校级助学金。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阳光助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帮助品德优良,学习勤奋,成绩优秀,经济上遇到暂时困难的在校就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成长为优秀的社会栋梁之才,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传统美德,根据学校关于开展 “阳光助学基金,铺就绿色通道”活动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阳光助学基金的来源

1、学校内各部门、师生个人的捐赠。

2、学校适当投入。

3、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捐赠。

第三条阳光助学基金的管理

设立阳光助学基金理事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阳光助学基金的组织、管理和发放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学生科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科及各班级班主任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阳光助学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助方式和有关规定

1、资助方式

(1)临时借款

(2)一次性救济补助

2、有关规定

(1)学生应急临时借款,一次不得超过200元,借期最长为6个月。个人借款未还,原则上不能再借。

(2)临时借款必须在毕业前还清,未还清者,毕业证书缓发,待还清后再予发放。确有特殊事由,个人提出免交还款申请,经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免除还款

(3)每学年中,临时借款发放总额控制数不得突破基金总额的30%。

(4)个人申请每学年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额500元以下。

(5)每学年中,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总额控制数不得突破基金总额的20%。

(6)严格工作程序和助学标准。对弄虚作假者,将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取消获助学金的资格,情节严重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阳光助学金的申请与发放

1、申请人的条件

(1)学校正式注册全日制高职学生,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打架、上网违纪受处分者),品德优良,成绩优异。

(3)生活俭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获得所在班级推荐。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表》(专用表格)

(2)当年学习成绩单,班主任德育评语及德育考评结果;新生提供中考成绩单。

(3)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由家庭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相关单位提供)。

3、评审办法

(1)每年4月、10月,申请人将自己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提交所在班级,由所在班级初审合格后,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推荐材料。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可获阳光助学金人员建议名单。

(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准获助学金者名单。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者名单以张榜及上网等方式予以公布。

4、助学金的领取

获取助学金的同学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助学金。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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